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男子服刑期间被哥哥公证为死亡

作者: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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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男子服刑期间被哥哥公证为死亡

吉林男子王某在监狱服刑期间,哥哥王某某却向公证处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材料,并申请公证王某死亡,导致王某丧失了房屋继承权。据悉,涉事公证处不仅没有认真核实王某是否已经死亡这一事实,而且还漏掉了另外两个继承人。目前,案涉公证书已经被撤销,但王某至今还在维权的路上。

1、王某入狱服刑,并不意味着其已经死亡,在法院没有对其执行死刑之前,王某仍然为民法上的自然人,仍然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比如身体权、健康权,财产权。虽然其人身自由受限,但并不意味着其入狱服刑后即丧失了应有的财产权。

具体到本起事件中,在王某父亲未留下遗嘱的情况下,王某与王某某等人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并且继承的遗产份额均等,在份额均等的情况下,各继承人无权处理其他继承人应当享有的份额。因此,王某某通过向公证处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导致王某被“公证死亡”,致使王某丧失了对遗产的继承权,侵害了王某的继承权。

虽然王某某的行为比较自私,也侵犯了王某享有的财产权益,但是,其并不会因此而丧失继承权。因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只有在法定五种情况下才会丧失继承权,很显然,王某哥哥的行为并不符合丧失继承权的条件。

因此,如果王某及其他兄弟姐妹要拿回属于自己的遗产份额,可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起诉王某某,要求重新分割遗产。

2、对于王某某来说,目前案涉公证书已经被撤销,而且弟弟王某明明没有死却被公证死亡,这就意味着案涉死亡证明等法律文书可能存在伪造的嫌疑。而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通常是由医院或者其他部门出具,并且需要加盖公章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一般人是很难获取到的。

如果王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在剥夺弟弟的继承权,并且通过伪造死亡证明的方式向公证处提供了虚假材料以骗取公证书,造成王某丧失了对房屋的继承权,那么王某某的行为则可能会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需要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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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其行为未构成犯罪,也应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同样需要承担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责任。

3、当然,涉事公证处在本起事件中同样没有尽到一定的审慎义务,在王某还未死亡的情况下公证王某已经死亡,并漏掉了其他法定继承人,未尽到最基本的审核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对王某及其他继承人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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